有關政府機關(構)學校或法人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自110年7月13日開始實施,請同仁勿隨意自行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,以免觸法

說明:

一、依據高雄市政府110年7月14日高市府交運規字第11040341000號函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110年7月5日管制字第1105016385號函辦理。
二、檢附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原函及附件各1式,倘有需求請依相關規定辦理。